关于2017年仙女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仙女湖    更新时间:17-10-10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余府办发〔201342号)文件精神(新余市保障性住房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三房合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现将我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

二、房源信息

房源位于仙女湖大道以南、环园西路以东原仙女湖物流园廉租住房剩余约60套。

.保障对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申请人具有非农户籍;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户籍且在辖区内企业就业劳动关系稳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具有本辖区户籍且在中心城区或辖区内企业就业劳动关系稳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具有市外户籍需办理居住证且在中心城区或辖区内就业劳动关系稳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执照。(申请人需符合以上四种情况的任意一种)

3、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以下;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的不得申请该批次廉租住房。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中心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不得申请该批次住房。

四、租金、物业费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费标准参照市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执行。

五、申请时间

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自20171010日开始受理,2017119日截止。

六、报名地点

本辖区非农户籍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名,企业务工人员和市外户籍人员在工作所在地用人单位报名。

七、申请及办理程序

1、申报。申请户都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1)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年满22岁以上家庭成员均须提供工作收入证明)。在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在个体单位工作的或灵活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低保户需提供收入证明和低保证。区民政部门(区社会救助中心)对申报人收入予以审核。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有房产的提供产权证,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填报配偶情况并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配偶需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计算家庭收入及住房面积)。

5)企业务工人员需提供就业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市外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6)其它需特殊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报名表格,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住房和资产等情况,若与申报材料不符无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担全部责任。

2、初审。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工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集中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或用工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务工人员和市外户籍申请人需报送至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物流园区内企业报送仙女湖中心园区管理局);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3、复审。各乡镇、办事处和仙女湖中心园区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局)指定科室统一报送至区城乡建设局;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4、核准。区城乡建设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局)的指定科室并说明原由,由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局)的指定科室及时通知申请人。

5、摇号。经审核,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家庭,由区城乡建设局在仙女湖区网站公示7日,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选房排序序号,参与摇号活动的家庭由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局)的指定科室负责组织。

八、排序轮侯对经审核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公开摇号排序选房,并采取轮候配租制度。在轮候期间,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可在下一批次房源中按排序号依次选房,如不符合则按照规定取消排序资格。

九、监督管理

1、区城乡建设局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和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于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重报等情况的,区城乡建设局将随时审查其申报材料,一经查处属实,一律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享受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

2、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其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十、优先配租

160周岁(含)以上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街道办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孤寡老人。

2、经有关部门确定的肢体二级(含)以上残疾、军残和经市级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的。

3、经民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和经卫计委确定的计生困难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4、在棚户区改造中经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安置户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 优先配租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到区城乡建设局核验。

十一、其他说明事项

1、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局)在收文5个工作日内,必须确定指定科室及责任人,并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职务报送区城乡建设局。

2、区城乡建设局对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以及受救济等情况。

3、申报家庭收入等情况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4、各级审查受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及办理申请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5、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摇出的排序号依次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选定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由下一序号接着选,选完为止。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选择的视为放弃此次中签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6、公共租赁住房摇号排序结果由区城乡建设局报区管委会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6